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9月起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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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1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進行清查。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減輕民眾小屋換大屋居住的經濟負擔。

  但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所以該局對於此類案件均列管5年。如於管制期間內再移轉或改變用途,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將會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即便是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再行移轉,也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