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轉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之契稅;但如已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買方既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則無法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之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房屋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時,原繳納之契稅可以退還。所以,民眾能否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應視產權是否已移轉而定。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您對契稅仍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