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車輛違章,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他有一部汽車長期借給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最近因違規被警察攔截,罰單是不是應該以朋友為處分對象?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違章,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以使用人為處分對象外,原則上是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如發生違章情事,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該局也特別提醒車主注意,依據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造成荷包失血,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10。

更新日期:110-09-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