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票據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群眾徵詢,收取費用時對方以支票支付,然後開立的收款據要追討印花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賬而書立收據者,均依規定按4‰收取印花稅。於書立收據時載明資料名稱及號碼,該據可免收稅款。

  地稅局說明,例如乙支付甲新台幣20萬元,甲於收現金時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錢銀收據,應按4‰完成納印花稅800元,但如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等字樣時,那該收據就可以免印花稅。

  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或專人信息,歡迎利用免費服務熱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能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