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自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止對核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辦理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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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核准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案件,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如查有戶籍遷出、所有權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使用者,將追繳原退還之稅額。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10-09-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