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土地贈與不能適用10%土地增值稅特別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二親等親屬間移轉土地,如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10%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為「贈與」則需適用一般用地稅率,即依土地漲價倍數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親屬間土地之「贈與」,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10%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確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