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為兄弟繼承,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繼承遺產時,若房屋登記為哥哥所有,該屋基地坐落土地為弟弟所有,縱使兄弟均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該筆土地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為兄弟非直系親屬關係,所以該筆土地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於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應注意上項相關規定,且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一定要把握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