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已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因故遷出戶籍,已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全戶戶籍遷出,縱使仍居住該地,因已不符辦竣戶籍登記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以,如欲將戶籍遷出,該址仍應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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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