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數人繼承1筆土地,往往因故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形成「公同共有」土地。此時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就其潛在應繼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處指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兼顧實情,因繼承而形成公同共有的土地,只要繼承人應有權利部分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即可申請。

舉例來說,李家3個兄弟姊妹繼承父親所遺土地1筆,目前登記為公同共有,只有大哥戶籍設在該地,該土地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大哥可以檢附繼承系統表,就其潛在應繼分1/3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2人戶籍都在外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