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由買賣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未在申報時提出不課徵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兩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果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條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