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於房屋稅開徵期間來電詢問,為什麼房屋早已拆除,卻還是收到房屋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未檢附相關拆除佐證資料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以免多繳好幾個月的稅金。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