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由大樓管理員代收或寄存於郵局,屬合法送達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單經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或寄存於郵局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倘逾期未繳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於本人親自簽收,如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如無法會晤上述人員,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機關(郵局)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該處提醒民眾收到送達通知書時,應儘快至當地郵局領取行政文書,並在稅單所訂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繳納還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