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 無須每年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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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在持有期間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於核准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有營業、出租或戶籍遷出導致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時,將於上開原因發生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須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度適用;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