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可為「訴願」代理人卻無法當「訴訟」代理人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旅居國外之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欲提起訴願者,可以委任其在台親屬擔任訴願代理人,但經訴願仍不服訴願決定,除代理人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資格者外,僅以親屬身分不得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務局課稅處分,經依法申請復查仍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委任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為訴願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一切訴願行為。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除由本人親自為訴訟行為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稅務行政事件只能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資格之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兩者規定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或撥(02)24331888分機60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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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