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已成年子女於8月中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並向戶政機關表示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何收到財稅局的否准公文!
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所以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辦理戶籍遷入,通報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因非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申請,不符規定而被否准。
提醒您!戶政機關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措施,其中關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目前僅受理「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申請,倘戶籍遷入者非土地所有權人,則無法適用該項服務措施,仍須由土地所有權人至本局及所屬分局臨櫃申請,亦可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辦(網址:https://www.pttb.gov.tw),經核准後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