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取費用所開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疫情趨緩,幼兒園紛紛進入復課階段,但幼兒園收取費用所開立的收據上,究竟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及幼兒園等開立收取學雜費、材料費與交通費等之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可比照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但兼營兒童美語教學、才藝教室(例如太鼓、跆拳道、直排輪、足球等)、課後輔導班等補習教育性質之收費,則應每件按金額的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般補習班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有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不論其課程內容及性質,其收取學費所開立之收據均須報繳印花稅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此外,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銷花不完全或金額鉅大不便貼花,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簡單又便利喔!

  民眾如對於印花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