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門前空地搭建棚架供停車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民眾利用房屋前面庭院或空地,搭建具有頂蓋、樑柱鋼鐵棚架作為車庫、遮雨或堆放物品使用,增建此部分棚架依規定也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解房屋門前搭建之棚架,只要未設有門窗、牆壁即非屬房屋稅之課稅範圍,但此類搭建於地面之棚架主要係供停放車輛及堆置物品使用,實質上已增加房屋本身之使用價值。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應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故民眾在搭建前應多加考量,以免日後增加房屋稅負有所爭議而造成困擾。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