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移轉登記土地,因解除契約返還時,記得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因係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申請人須出具解除契約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移轉登記;但不能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民眾進行所有權移轉時,請務必謹慎思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