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開徵使用牌照「稅」 監理機關徵收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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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欲查詢燃料費是否已繳納,並質疑才剛繳完牌照稅,又要繳燃料費,是否有重複課稅?

常有民眾對於牌照稅與燃料費不是非常清楚,以致於找錯了辦理機關。該處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對懸掛汽機車「號牌」課稅,屬於地方稅的一種,由各市(縣)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4月份(營業用車輛每年4月及10月份)徵收,稅收用途為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費係屬規費,係對汽機車使用「汽油、柴油」課徵,由公路監理機關於每年7月份徵收,收入則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用途不同,徵收機關也不同。

 

性質

主管機關

繳稅期間

徵收標的

收入用途

逾期繳納罰則

牌照稅

稅捐

各市(縣)稅捐處

每年4月       

車輛懸掛「號牌」

各市(縣)政府統籌運用

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燃料費

規費

公路監理機關

每年7月

車輛使用之「汽油」、「柴油」

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

300元~3,000元罰鍰

認識牌照稅與燃料費之後,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如是燃料費或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就要向監理機關洽詢。惟為加強簡政便民,稅捐處於高雄各監理機關均有派員駐點,提供您使用牌照稅等相關問題諮詢服務。民眾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更新日期:110-09-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