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購買預售屋,即使名義上為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仍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稅務局說明,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還有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購買預售屋,雖以自己本身、配偶或其親屬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因承買人僅為名義上起造人,並非實際上建造房屋之人,依實質課稅原則,屬不動產買賣行為,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提醒民眾注意,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