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移轉契約書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民眾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其所立辦理契稅申報的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應稅憑證,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20。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