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後辦理繳銷牌照 使用牌照稅退還新車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謝先生今年購買的二手車於近日辦理牌照繳銷,來電詢問是否可申請退還今年溢繳的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繳銷、註銷、報停手續,而有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可由新車主持車輛異動登記書,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車輛辦理過戶前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使用牌照稅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故二手車車主於當年度取得車輛後尚不使用而辦理牌照報停、繳銷,雖非當年度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仍可持監理單位核發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該局也提醒民眾,申請退稅時若提供車主銀行帳戶資料,就可直撥退稅,免再持支票兌領,省時又方便。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