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腦設施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電玩遊戲,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面上網路咖啡店,科技廣場、電腦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社等公司商號,常於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腦機台供人娛樂,採計時方式收費,因其具有娛樂性質,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依法會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基隆市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蕭美桂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更新日期:110-08-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