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常有民眾詢問,土地已經移轉了,怎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呢?

   該局說明,地價稅是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土地買賣雙方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屬於當事人之間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登記之所有權人課徵全年地價稅。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