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加強清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親屬設籍多處自用住宅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的王先先和太太各有一棟房屋,現況均作住家使用,原本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近來卻收到稅務局發函通知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並補稅5年,來電詢問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正加強清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情形。王先生名下的房屋原本有本人及母親設立戶籍,王太太則另行設籍於自有房屋,但王媽媽於5年前遷出,已不符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所以王先生的土地應自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地價稅,並就稅率差額部分補徵105年至109年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王先生夫妻雙方各自持有1戶房屋,原核定2處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課徵地價稅,是因為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於其中一處;後來成年直系親屬遷出戶籍,2處僅夫妻雙方各自設籍,即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不符,雖使用情形不變,但適用要件已變動,此時夫妻雙方可共同擇定地價較高之一處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一處土地,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更新日期:110-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