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所有權人及持分範圍須與申報時之土地謄本相符方具證明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所有權人及其持分範圍已有異動,土地謄本與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如需再度辦理農業用地移轉,應另行申請證明書。

  該局說明,該農業使用證明書之作用係在證明申請土地在核發證明書時,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持分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證明。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範圍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申請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0月取得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11月申報將其權利持分全的農地贈與持分2分之1給長子乙,經核准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於110年1月欲將剩餘持分2分之1農地贈與給次子丙,並持同一張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內,但於前次移轉後該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已有變動為甲持分2分之1及乙持分2分之1,和原證明書所載之甲持分全已有不同,仍應另行申請與現況相符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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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