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讓受契據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或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或補辦登記外,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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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