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詢問,想要出售其109年剛繼承的土地,因該筆土地於70年時曾辦理土地重劃,聽說重劃後的土地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不知是否可以適用?

  該局說明,因繼承已有移轉之事實,於該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之基礎,所以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應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者,是指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而言,因此,重劃後才舉辦規定地價者,也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優惠,請民眾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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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