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應司法院於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110年6月23日公布,並自110年6月25日生效,本次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用地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本次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另說明,嘉義市無非都市土地,全市均屬都市土地,只要是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的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05)2224371分機231、232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3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