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於110年8月12日已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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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政部及內政部於110年8月12日訂定發布實施「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請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時檢附該證明書,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需用土地人不明時,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提醒您,土地如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以,前揭免徵規定因有租稅遞延性質,故申請時請由雙方申報人共同辦理。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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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