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房屋或公益出租人可享房屋稅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房屋作為住家用途且為自住或為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5%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經認定屬供自住使用者,須符合3項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外,政府為照顧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等經濟弱勢族群,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時,亦可適用住家用稅率1.2%。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