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酒館、夜店PUB、音樂餐廳或餐飲等行業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經營餐酒館、夜店PUB、音樂餐廳或餐飲等行業,如僅提供電視供消費者觀看或撥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則非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不課徵娛樂稅;但如有提供視聽歌唱娛樂設施(卡拉OK、ΚΤⅤ)、舞池供客人使用或由樂師演(伴)奏、歌手、樂團或舞者等表演歌唱或舞蹈等娛樂活動時,即使未額外收費,依法仍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餐廳若有提供上述娛樂設施或表演性節目,應於事前向所屬轄區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您對於娛樂稅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