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兩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其基地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王小姐來電詢問:購買相鄰之2棟房屋並打通合併使用,其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那相鄰隔壁棟房屋之坐落基地是否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或本人與配偶共有之相鄰2棟房屋,雖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但只要打通合併使用,且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2棟房屋之基地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都市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屋,如因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仍認定為一處。地價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條件,請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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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