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係按月計徵,於年期中取得者,按持有月數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房屋於109年買賣取得後並無增建,也申請住家用,為什麼今年5月繳納的房屋稅,比去年的稅額高出許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1年的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並按月計徵。張先生於109年1月3日購入該屋,109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1月至109年6月共計6個月。而110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共計12個月,課稅月數不同,因此110年期房屋稅才會比109年期房屋稅高。

該局進一步表示,除了課稅月數外,使用情形也會影響稅額高低。民眾對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9-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