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務必要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已將車輛出售他人,為何還收到稅務局寄來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繳款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出售給他人,務必要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過戶程序完成後使用牌照稅才會歸由新車主繳納;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仍會以原車主名義開徵使用牌照稅,再者買方如有違規產生的罰鍰,也會歸由原車主負擔,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若買方置之不理,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汽車買賣除訂定讓渡書外,應辦理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的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8-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