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要至監理站完成過戶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車輛已經讓渡他人,為何還收到牌照稅繳款書?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多數人買賣車輛時,以為買賣雙方訂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而實際上應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才算真正完成。

該局說明,買賣是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車籍過戶異動仍應以監理機關的登記為主,若未辦理過戶登記,即監理機關的車籍資料未異動,所以使用牌照稅,甚至違章罰鍰,都仍繼續向原車主課徵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車輛轉讓後,若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車主可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則使用牌照稅就不會再以原車主名義課徵,如有違章也不會再以原車主為處罰對象,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您對納稅仍有疑問,可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更新日期:109-03-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