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合法完成清算,清算人仍負清算責任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登記後,公司選任之清算人逕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雖獲法院准予備查;惟僅屬備案性質清算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則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國稅局指出:邇來發現部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持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准予備查之通知,向該局主張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請註銷欠稅款,企圖藉解散清算規避欠稅之執行。該局進一步指出,按公司法規定清算人之職務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於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另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清算人應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稅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如有清算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並執行上述清算人之職務,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時應即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否則公司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仍存在,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 國稅局呼籲:為維護租稅正義、杜絕取巧,對各項欠稅均設有管控措施,並指派專人積極進行調查所有可供執行之財產移請各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營利事業負責人對應繳納之稅款應誠實按時繳納,勿以心存僥倖、投機之心態,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使自己名譽或公司商譽受損,亦增加滯納金、利息及各項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679】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