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國外之國民查調所得、財產等課稅資料應檢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旅居國外之國民未辦理換發及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向稽徵機關查調其所得、財產等課稅資料者,其應檢附之替代性身分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96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3160號函釋,規定旅居國外之國民未辦理換發及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如親至全功能櫃台查調其所得、財產等課稅資料時,應要求其提示換發後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憑辦;如係委託他人代理時,應檢附1.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2.經委託人提憑護照向我國駐外館處理辦理之授權書或委託書正本3.委託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之委託人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