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自有供辦公房屋經申請核准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條文業經96年3月21日修正公佈,修法後,依照工會法組成之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上開公益社團自有房屋,如有出租供營業等其他非自用情事者,不得享受免徵,倘其房屋同時供自用及非自用使用時,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得就其自用部分免徵房屋稅。      稅捐稽徵處特別提醒符合免徵規定之工會,請填寫申請書檢附組織章程及登記證書影本各一份,向該處提出申請,俾利報請市政府核准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