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據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因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同時表示,屬自益信託土地,即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住宅用地規定,於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
網址hppt://www.t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