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固定資產科目之房屋土地銷售利益不得轉為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司提供土地與人合建分屋出售為目的.非供出租或營業長期使用者.則該房地非屬公司固定資產科目.具投資性質,與所得稅法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意旨不符,其處分利益不得轉為資本公積.也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