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ㄧ遷出即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近來發現許多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就業、就學等不同因素致戶籍遷出,但事實仍居住該址。依上開規定不論有無居住事實只要戶籍ㄧ遷出即不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本處即發單補徵自戶籍遷出日起(五年核課期間)ㄧ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差額之地價稅並改按ㄧ般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