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私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所另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即所謂私契),如未以該契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不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