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房屋稅,加徵多少滯納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如於6月1、2日繳納仍不加滯納金,於6月3、4日繳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於6月5、6日繳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餘此類推,最高加徵至百分之十五為止,即7月1日起繳納者皆加徵百分之十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