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須於30日內提出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或分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亦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