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向不具特定營業人資格店家購買的貨物不得申請退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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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海關通報或外籍旅客告知,不具特定營業人資格的店家,因不清楚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或惡意欺騙外籍旅客購買貨物,假稱向其購買之貨物可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已造成外籍旅客損失及國家形象傷害。&為提振臺灣觀光產業發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機制,自9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迄今,全臺共計198家已備妥相關設備、張貼TRS退稅標誌,正式開辦本項作業。以臺北市為例,具資格者以知名百貨公司及中山北路精品店為大宗。&該局說明,外籍旅客同一天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超過新臺幣3,000元時,除應於結帳時主動出具護照向銷售人員表示,所購之貨物預定於30日內出境時申辦退稅,以取得TRS商店開立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作為持憑向海關洽辦退還營業稅之憑據外,離境登機前3小時並應提示上開退稅明細申請表、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攜帶出境之退稅範圍內貨物及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向海關退稅櫃檯申請退稅。&前開外籍旅客,除包括持非中華國護照之旅客外,尚包括持旅行證的大陸人士、入出境證的港澳地區人民或提示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護照的無國籍藏人或華僑等。至所謂「特定貨物」係指,供日常生活使用且將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課徵營業稅貨物,惟基於安全性及消費性考量,不包括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不符機艙限制規定、未隨旅行攜帶出境、在本國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物品及其他供商業使用(顯屬商銷性質或購買2件以上同種類貨物,購物總價超過或等於2萬元美金)之貨物。&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使更多商店投入促進光觀行列,自95年2月起,財政部及交通部業會銜發布放寬零售商店申請條件,只要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公司,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即可申請為特定營業人。惟為考量辦理退稅業務之需要,符合前開條件之特定營業人除應向經濟部商業司洽辦工商憑證IC外,尚須設置符合需要之電腦設備,完成相關電腦連線,並設置專責櫃檯接受外籍旅客申請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做為外籍旅客向海關申辦退稅之憑據。&該局呼籲,凡符合前開條件並有意申請為特定營業人之公司,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辦理相關手續。&該局表示,為方便外籍旅客、旅行業者及有意願之營業人了解購物退稅作業方式,特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架設專區,提供包括: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實施機制Q&A、特定營業人(TRS商店)名冊、特定營業人申請作業須知及申請書、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須知等相關資訊,方便業者點閱運用。&&&&&&&&&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