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不法逃漏稅,歡迎提出具體資料與線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檢舉內容應具體,不得以個人之意見或推測之詞及見諸報章媒體之新聞資料作為被檢舉人涉嫌違章之論斷,據以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被檢舉人進行調查。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略以: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詳實註記(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應註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二)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次查財務罰鍰之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20﹪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台幣480萬元為限。」稽徵機關受理檢舉案後,仍應調查相關必要之證據,作為被檢舉人是否涉及違章之依據;檢舉人若以推測之詞或新聞資料而無事證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查察仍無具體證據者,得免議存查結案。

該局強調,民眾若發現具體逃漏稅情事,歡迎踴躍提出檢舉,因而查獲屬實並徵起罰鍰者,將提撥舉發人獎金以為?勵,然權利與義務係一體兩面,為求資源作有效利用,於檢舉前必先蒐集並提供被檢舉人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予稽徵機關,俾利調查,以維租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