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購置機器設備而借款的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成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任職的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40萬元,有銀行出具的支付證明,為何全數剔除補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94年度列報的利息支出40萬元,經查全係因購置機器設備而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截至94年底該公司尚未取得該項機器設備,帳列預付設備款3200萬元。該分局依規定計算該項機器設備在94年間應付的利息費用40萬元,轉列為該項機器設備的成本。|該分局說,營利事業若以借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從付款到取得資產期間應付的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的成本。所稱「取得」,係指辦妥所有權登記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