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征營業稅額之營業人96年4至6月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請儘速於7月5日前申報,該進項稅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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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4至6月份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8月1日至8月10日開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另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 該局提醒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請依前述規定備妥4至6月份取得載有營利事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於7月5日前按時申報,以保障權益;但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除外。【#68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惠瑛 聯絡電話:5337257轉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