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如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之規定者,應儘速擬訂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以免增加稅賦負擔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於查核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部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不符合免稅要件,將增加稅賦上的負擔。特別提醒是類機關團體,應儘速擬訂合理具體可行之保留計畫書,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始得不受上項支出比例規定之限制,保障單位之權益。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頒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機關或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為免納所得稅要件之一,其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就該機關團體之所得依法課稅;惟上開條款但書亦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機關團體可依其創設目的需要擬訂合理具體可行之保留計畫書,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始得不受上項支出比例規定之限制。惟此報備僅係暫時同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如未依保留計畫書內容及期限將保留款執行完畢,仍應就全數之結餘款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該局呼籲存在上述情形之機關團體,如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第1項第8款前段之規定者,為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依規定,儘速擬訂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並確實依計畫書內容及期限將保留款執行完竣,以符合免稅規定,減少稅賦負擔。